各文明创建单位:
为加强文明家庭的创建和管理,根据《宜昌市文明家庭创建管理办法》(宜市文明办〔2016〕15号),现将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文明家庭创建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实施,不断提高文明家庭创建水平,为长阳融入宜昌“全国文明城市群”创建作出新的贡献。
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
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妇女联合会
2016年7月11日
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文明家庭创建管理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家庭的创建和管理,提高文明家庭的创建水平,使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经常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文明家庭是在推进我县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中贡献突出的城乡家庭,是我县先进家庭的统一称号。
第三条 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是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,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文明城市、文明社区、文明村镇、文明单位(行业)、文明校园创建的基础工作。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,是提高家庭成员综合素质和家庭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,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第四条 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在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,在县文明办和县妇联的指导下,以家庭为主体,以提高家庭成员的综合素质和家庭文明程度为目标,以提高生活质量、协调家庭关系、丰富文化生活、美化生活环境为重点,弘扬尊老爱幼、男女平等、夫妻和睦、勤俭持家、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,使广大家庭成为国家发展、民族进步、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,组织和动员全县广大家庭成员共建文明家庭的活动。
第五条 文明家庭创建对象为全县所有家庭。
第二章基本条件
第六条 文明家庭的基本条件:
(一)爱国守法,明礼诚信。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乐于助人,扶贫济困,积极参与公益活动;以诚待人,以信立人,注重公共文明和公共道德。
(二)爱岗敬业,勤劳致富。拼搏进取,善于学习,勤奋工作;勤俭节约,科学治家,弘扬良好风尚;在城镇能立足岗位,敬业奉献,在农村能勤劳致富,并带动村民共同致富。
(三)移风易俗,婚育文明。建立科学、文明、健康的生活方式,自觉抵制“黄赌毒”;反对迷信,拒绝邪教,提倡新事新办,破除陈规陋习。
(四)低碳生活,保护环境。倡导绿色消费,积极投身建设环境、美化环境、保护环境志愿服务,房前屋后净化、绿化、美化,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。
(五)男女平等,孝老爱亲。建立平等、民主、和睦、友爱的家庭关系;夫妻互敬互爱,互信互勉;尊敬长辈,爱护儿童,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
(六)家庭和谐,邻里团结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敬,和谐相处;邻里之间宽容礼让,关系融洽。
第三章组织领导
第七条 文明家庭创建以家庭为主体,以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家庭美德基本要求为标准,通过家庭成员的共同学习与实践,提高文明素养,树立良好家风,以家庭文明促社会文明。
第八条 文明家庭创建纳入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,统一部署,列入文明村镇、文明社区,文明单位的评比内容,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。
第九条 成立全县文明家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,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由县文明办指导,县妇联承担日常工作,领导并组织实施各项文明家庭创建活动。
第四章命名表彰
第十条 文明家庭创建以家庭为参评主体,采取家庭自荐、群众评议、逐级申报的办法。
第十一条县级文明家庭分别由各乡镇、县直单位妇联组织及妇女工作小组推荐申报,由县文明办、县妇联考核、表彰。市级文明家庭由县妇联会同文明办向市妇联申报。
第十二条 县级文明家庭每两年命名一次, 与县级文明单位(行业)、文明村镇、文明社区同步。
第十三条 县级文明家庭由县文明办、县妇联联合命名表彰。
第五章管 理
第十四条 文明家庭实行动态管理,每两年复评一次。复评合格的保留荣誉称号,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。
第十五条 文明家庭出现以下情况的,撤销其荣誉称号:
(一)家庭成员有违纪和违法行为;
(二)有计划生育“一票否决”情形的;
(三)有严重违反家庭美德情形的。
第十六条 文明家庭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。各级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参与面逐年增加。
第十七条 文明家庭要加强自律和自我完善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六章附 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。各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明办、县妇联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(长文明办〔2016〕9号文件)